余姚昂内房地产公司宣传误导消费者 遭宁波市场监管罚款40万

发布时间:2021-08-11 点击数: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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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8月11日讯(记者钟文鑫) 据宁波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消息,2021年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强广告导向监管聚焦房地产、医疗、教育培训、投资理财、二手车等民生重点领域盯焦点、查热点、克难点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


其中,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余姚昂内房地产公司)在推销其开发的“江澜府”商品房时,通过临时样板房、户型宣传册、户型模型、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或媒介,向客户宣传商品房交付后可以自行将设备平台改造成房间使用,以增大房间面积,但未将拓展改造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无法获得政府审批的政策风险告知客户,对消费者存在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0万元。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天眼查显示,余姚昂内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布占周,注册资本为16690万人民币,成立于2018年。梳理发现,今年7月,该公司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2312.7798万元,执行法院为余姚市人民法院。据了解,余姚昂内房地产公司由中昂(重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中昂(重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国明,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昂集团)关联公司。


来源: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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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眼查


中昂集团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04年,总部设于北京,现已形成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物业服务三位一体的经营发展格局,现已形成华东、华南、华西、山东、华中及西南六大区域公司,已拥有北京、天津、重庆、四川、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河南、贵州等多家专业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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