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模型监管保护大数据、人工智能行业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3-08-16 点击数: 来源:光明网 作者:张歆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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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8月15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框架。


各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全球最早于去年年底上线,今年3月份在中国开始出现。在此背景下,今年4月,中国即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的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正式颁布《办法》。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认为,国家迅速出台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办法,这反映了国家、社会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关注和监管意识的增强。


北京大数据协会理事、北京融信数联科技有限公司CTO张广志表示,“大语言模型所依赖的语料数据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监管问题。很多个人、企业、政府机关都在尝试使用大模型进行业务的创新探索,很多信息也会涉及到内容安全的问题。”此外,张广志提到,《办法》的出台是给行业发展划“红线”,可以保护行业中的创新者和创业者。


《办法》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总体要求。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同时,提供者需对生成的初始内容负责,确保生成的衍生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使用者,也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非法获取或者滥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需对生成的最终内容负责,确保最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办法》除了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暴力色情”等违法内容方面做了严格的规范以外,还在信息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伦理风险规避等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张广志说,“大数据、人工智能行业希望法律法规能进一步细化,让我们更有信心的去创新,更明确地发展自己的业务。”


刘兴亮也提到,《办法》包含不少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相关鼓励。如在第二章技术发展与治理的第五条与第六条,都提到了要鼓励生成式AI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还任重道远。“无论是可靠性、安全性还是成本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距离真正走进各行各业,以相对较低的成本给用户解决问题,还有一段距离。”张广志说,因此,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日益普及的今天,制定和实施《办法》,对于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的人工智能技术进步,以及提升国家在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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