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1 责任编辑:张尧
中国银保监会11月30日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并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企业类型和投资比例限制,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二是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三是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四是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适用《办法》。
负责人指出,《办法》实施将对保险集团稳定健康的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一是强调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并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企业类型和投资比例限制,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二是提升保险集团公司治理能力,降低保险集团股权结构的复杂性,防止成员公司之间交叉持股,限制人员兼职,规范集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资源共享等事项。三是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管控集团风险,并关注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集团特有风险,促使保险集团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水平。四是弥补保险集团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空白,引导保险集团建立规范、有效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体系,并通过投资非保险子公司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通过严格市场准入,丰富非现场监管指标,开展现场调查检查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规范和促进保险集团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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