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6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张尧
中国网财经5月6日讯(记者里豫 裴章) 4月2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一则编号为“鲁环罚字(2020)11-12号”行政处罚公示,山东太阳宏河纸业有限公司(简称“太阳宏河”)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被罚款5万元。不过这份处罚书在公布数天后却被删除,在解释删除缘由时相关方称是因还在研究办理中。
据查太阳宏河成立于2014年,为A股上市公司太阳纸业控股子公司,后者持股比例为98.83%,太阳宏河是太阳纸业的重要子公司之一,2019年该公司的营收占太阳纸业总体营收26%,为58.43亿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字(2020)11-12号)显示,2019年6月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太阳宏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废物(碱法制浆过程中蒸煮制浆产生的废碱液)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0〕7-2号)告知太阳宏河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0年4月8日,太阳宏河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全部用于木质素提纯实验,并非提供给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而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调查取证,接收太阳宏河危险废物的有关企业或个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危险废物实验的资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太阳宏河罚款5万元。
不过令人诧异的是,记者在4月27日查询时发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已将这份处罚决定书删除。已被官方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缘何消失?是谁删除了该内容?其中有何隐情?
对此,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宣教中心要求,在其官网提交相关问询。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对此答复称,“该案件目前在研究办理中,尚未进入向社会公开环节。案件录入人员误将信息向社会公开,发现问题后及时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处罚书的表述从去年6月3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到4月8日太阳宏河提出申辩意见未被采纳,期间足有近一年时间,在这份跨越了一年的处罚书中明确写有太阳宏河因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而被罚,在经过公开发布又删除之后,案件又回到了研究办理中。
问题症结所在于按照上述处罚书描述,太阳宏河是因将危废物提供给无证单位而被罚,且山东省厅执法局的回复中并未认定此次处罚存在失误。那么这家太阳纸业最重要的子公司就要面临诸多疑问。
一位环保行业人士告诉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一般而言危废物处理都是有严格规定的流程,从产出那一刻起就需严密防备,比如储存、运输、处理都需要专业设备和专门的单位。在运输环节,危废运输需要有联单证明,处理环节更需要专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太阳宏河此前是如何处理危废物的?其一年产出到底有多少?危废物有无履行合法的运输、接受处理的报备手续与流程?有无留有最近数年的相关资料、运输单据?
涉及上述种种问题,作为太阳宏河的母公司,上市公司太阳纸业董秘或证券办相关人士均对此三缄其口,记者多次电话采访上述人士均闪烁其词,不做回复。
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最新进展。
-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国企网或《国企》杂志”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企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企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