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宿迁分行3宗违规被罚 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等

发布时间:2024-06-14 点击数: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歆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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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迁监管分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宿金罚决字〔2024〕27号)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迁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80万元。


宿金罚决字〔2024〕28号显示,李晓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个贷经营中心副总经理)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迁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李晓东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宿金罚决字〔2024〕29号显示,刘小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迁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刘小兵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宿金罚决字〔2024〕30号显示,王辉(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公司金融业务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迁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王辉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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