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8 来源:《国企》 作者:张歆 责任编辑:张尧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是国民经济的“稳定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国有企业列为反腐败重点领域强化部署,强调坚决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作为党在经济领域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任。推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我们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把认识和化解矛盾作为开创工作新局面的突破口。
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
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意识不强。一些国有企业对纪检监察工作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企业要务实就要一门心思抓经济发展,纪检监察工作是“务虚”,牵扯太多时间精力会影响经营发展、队伍团结甚至企业形象。同时,一些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存在被动应付、“等靠要”的思想,工作流于形式和表面,纪检监察应有的作用发挥不明显。部分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的主动性偏弱,“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个别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愿不强,影响了监督合力的形成。
职责定位不准,主责主业不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同时依法对企业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视和督查,从而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促进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指派纪检干部参与采购招投标现场监督、安全生产检查、考试监考甚至经济管理某些环节的监督,冲在第一线,充当“救火队”,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造成越位、缺位、错位。
纪法运用不实,工作程序不清。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纪法衔接不够顺畅,贯通执纪执法水平不高是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突出问题。一些国有企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还存在不足和短板。部分纪检干部对我们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出台的一些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学习不够深入全面,掌握不够透彻,运用不够熟练,对发现问题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造成工作弱化、虚化。
队伍建设不稳,能力素质不足。一些国有企业在纪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支持等方面投入不足,内设机构缺失,人员配备不足。有些国有企业尤其是二级企业纪检机构存在专职人员短缺、一人身兼多职的问题,有的虽然选配了纪检干部,名义上设置了纪检职能科室,但与党群、人事、综合等部门合署办公,纪检干部身兼数职,不能充分发挥其纪检职能。有些国有企业纪检干部通过转岗等形式调整到纪检岗位,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少专业培训,自我提升意识不强、知识结构单一、工作方式传统、处置能力偏软。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政府的行政监察工作的延伸,是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为了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维护队伍和谐稳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工作。一些国有企业受到业绩至上思维模式的影响,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与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企业纪检机构与监督工作无足轻重,存在纪检监督主要针对领导干部,跟企业普通职工没有关系的思想误区。
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定位把握不精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在监督工作层面,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在履行自身监督和检查职责过程中,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而不是冲在前线,越俎代庖,替代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部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自身职能定位、主责主业认识不清,说明“三转”不够彻底,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制度建设不够完备。
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法律法规运用不全面。党的十八大以来,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纪委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出台,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纪检监察机关明确了权力边界和制度规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相关法规培训不够充分,纪检干部对法规制度的学习掌握和运用不够全面,导致能力不足、本领恐慌。
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建设不重视。一些国有企业在纪检监察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方面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够积极,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更多是应付上级要求,在企业各项工作中处于辅助性地位。由于人员力量配备不足,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不少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存在职能泛化、职责弱化等现象。加之缺乏长期性系统性的培养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措施,不少监察干部履职担当意识不足、综合能力素质不强。
存在问题的对策思考
健全监督体系,推进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包括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构建横向协同、纵向一体的党内监督责任体系。以政治监督为统领,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做到重点工作抓责任落实不缺位、动态工作抓督查推进不错位、具体工作抓统筹协调不越位,推动知责明责、履责督责、问责追责等各环节形成闭合,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将廉洁从业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企业党组织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企业纪委定期研究部署纪检工作。同时,加强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政策和工作开展的宣传,提升自觉接受监督的全员认知,增强廉洁意识和被监督意识。
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国有企业纪委要明确监督职责,把有关职能部门推到“一线”,集中精力监督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从过往的过程监督转到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式上来,对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监管不力的情形严格问责,注重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按照“谁的责任谁来担”的原则实现从“过程监督”向“结果监督”的转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明确功能定位,收紧战线、攥紧拳头、精准发力,增强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集中精力担好主责、干好主业。按照“三转”要求,把更多的力量调配到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业上来,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以及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提升专业素养,增强履职本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委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依据。对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调查、采取手段措施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各方面的报告、请示、审批作出制度化、程序性安排,推动全链条、全过程规范运行,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在国有企业的具体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及上级纪检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立足自身特点,研究制定符合本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尚不完善的制度进行修订,对还没有建立、工作实践中又确实需要或者未来工作中需要建立的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促进纪检监察监督机制运行更加科学规范。
优化机构设置,强化队伍建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问题,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推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要在机构设置规范化、人员配备专职化、业务培训常态化等方面出实招、下功夫,设立单独的纪检监察部门,将政治素质高、党性修养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纪检队伍中来,配齐配强纪检干部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工作力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纪检工作队伍监督执纪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推进“上挂下派”轮岗锻炼,交流培养年轻干部,抽调纪检干部参与上级纪委开展的监督检查,在实战中提升纪检监察能力。同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拓宽职业上升通道,调动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打造忠于职守、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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