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区直监管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 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08 点击数: 来源:《国企》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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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白旭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推进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是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广西国资国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坚持发挥好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组织前置研究步骤程序,推动党的领导有效融入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国资国企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截至2022年底,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达2.4万亿元,同比增长12.9%,实现营业收入7171亿元。1户企业连续3年进入世界500强,6户企业入围中国企业500强。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在探索中前进


2020年9月,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参考文本(试行)》,指导22户区直企业及60户重要子企业完成清单制定。清单参考文本从战略规划、公司章程及重要制度的制订和修订、经营投资、改革重组、财务管理、融资担保与资本运营、中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解聘、考核和薪酬管理、企业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重大事项、年度重要工作报告等11个方面,对党组织需要前置研究讨论的32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清单参考文本出台后,各企业党组织根据企业的主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党建工作基础情况等,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加强动态调整完善。同时,积极完善前置研究相关制度,对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流程进行了有益探索,对议题确定、会前准备、召开会议、讨论表决、归档存档、执行反馈、督办监督等前置研究讨论的流程形成了规范,确保各个流程相互衔接,实现党组织前置研究工作闭环管理。从实施效果来看,各企业普遍将党组织前置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重要制度,能够确保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上发挥关键领导作用,有力破解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各企业通过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事项,妥善处理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调动了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形成各治理主体权责明确、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推动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二、坚持问题导向,正视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党组织前置事项对照上级样本“画葫芦”,没有结合实际具体研究自身前置事项,在落实中存在界限不清、拿捏不准的现象;部分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存在过粗和过细两种“极端”,党组织前置研究不够科学规范,比如,个别企业大额资金前置设置标准与企业项目规模不相匹配,一年内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事项涉及资金问题超千项;部分企业重大经营事项需经多个治理主体研究,存在会议形式套开或会议权限不清的现象;个别企业治理主体清单事项相互割裂,授权事项与前置研究事项关系逻辑不明晰;个别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前置研究把关不规范,研究支撑条件不足,分类指导不够。这些问题都对党组织前置研究的有效实施推进形成了阻碍,需要科学加以解决。


三、坚持因企施策,增强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实施的有效性


(一)坚持统筹谋划一体实施,搭建好党组织前置研究的“四梁八柱”。坚持“党建入章”,从法理上确保党组织前置研究“能够管”。《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内部管理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相当于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使党组织在企业运营生产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确保党组织前置研究“有制可依”“按规而行”。坚持“双向进入”,从人事上确保党组织前置研究“管得住”。党组织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在人事安排上确保“有人管”“管得住”,就必须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会成员要保证一定比例的人员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行政领导在党委会中的比例也应保持相当比例,确保各治理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边界范围内充分履职,既相互支持协调运转,又相互监督有效制衡。建立配套举措,从制度上确保党组织前置研究“管得好”。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管理,规范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重一大”运行机制。明确党委会议事决策“两个清单”,确保党组织前置研究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确保党组织前置研究“管得顺”“管得好”。


(二)坚持分类指导因企施策,明确不同类型企业前置研究形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实际控制企业参照国有独资(全资)党组织前置研究的工作程序进行。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参照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支持服务生产经营发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在具体程序上:党员董事应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董事会决策前应视需要决策的内容征求党组织、党员及职工代表意见,在决策时应结合自身职责,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中无党员的,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通过相关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监督董事会决策;推荐党员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入董事会的党员在发现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作出的决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建议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复议、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如果得不到及时改正,所在企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三)坚持规范执行有效落实,履行好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形成良好的决策环境。合理配置各治理主体人员结构。准确把握“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的要求,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人员保持适当比例的人员交叉,但是不高度重合甚至完全重合,从根本上解决同样的人以同样的方式反复研究同样的议题的资源浪费问题和“套开”会议的形式主义问题。合理划分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明确不同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即党委会解决“能不能干”的问题,党委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政治把关后应移交其他治理主体研究决策;董事会是经营决策主体,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即董事会决定“干还是不干”的问题;经理层是执行主体,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即经理层研究“怎么干、怎么干出效益”的问题。由于党委会集体讨论“能不能干”具有很强的先导性,因此“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把方向”就是要保证本单位发展方向要符合上级和公司党委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确保公司战略、“十四五”规划的贯彻落实;“管大局”在当前阶段就是要管好科技创新、营销突破、改革协同、有利润和现金流、履行社会责任、防控风险等方面的大局;“促落实”就是要党建引领促落实、凝心聚力促落实、深度融合促落实、抓好制度促落实、强化监督促落实。规范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规范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运行机制,动态修订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前置研究并不是前置决策,不能将“同意提交决策”等同于“同意该事项”。凡属于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不经党委会研究,不得提交决策。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流程,对议题确定、会前准备、召开会议、讨论表决、执行督办等各环节规范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形成闭环。


(四)坚持完善机制协调推进,提升党组织前置研究效果。完善异议解决机制。不同治理主体间意见不一、衔接不畅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各自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对重大事项的理解不同。董事会、经理层在提交前置研究事项时,应提供详尽的配套资料,以便党委能够全面掌握各方面信息,作出科学合理判断,提高工作效率。党委成员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事前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论证,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充分尊重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权,党组织前置研究过的事项,董事会、经理层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党委充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完善监督反馈机制。以“听”促落实—建立党委会定期听取董事会、经理层报告制度。以“督”促落实—强化督整改办,对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完善。以“考”促落实—侧面推动董事会、经理层业绩考核,将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考核重要内容,通过对人的管理来实现“促落实”。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党委前置研究程序是权力与责任并重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贯彻“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坚持有责必究、容错免责相适应,建立相应的容错免责机制,对因市场因素、创新因素等非个人原因导致的损失,应合理容错免责。完善衔接协同机制。按照一企一标准,探索将由党委前置讨论研究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标准,逐步推动与党委研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标准相一致,进一步提高党委决策效率和决策精准性。


(作者系自治区党校第48期中青一班学员、自治区国资委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处长(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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