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歆 责任编辑:张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烟金罚决字〔2023〕32号、33号、34号)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烟台监管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对该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张艳青,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负有责任。烟台监管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对张艳青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郭艳荣,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培训岗,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负有责任。烟台监管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对郭艳荣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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