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太原中支被罚 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发布时间:2023-09-25 点击数: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歆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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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59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华保险,证券代码:601336.SH)太原中心支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对其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晋金管罚决字〔2023〕56号显示,张小茜时任新华保险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营销员,对欺骗投保人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其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晋金管罚决字〔2023〕57号显示,冉继兴时任新华保险太原中心支公司保费营业区临时负责人,对欺骗投保人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晋金管罚决字〔2023〕58号显示,郭克明时任新华保险太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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