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保险宁德分公司两宗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

发布时间:2022-04-18 点击数: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张尧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4月14日公布宁德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保险”)宁德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责令海峡保险宁德分公司改正,并合计处以67万元罚款;对龚超文给予警告,并处9万元罚款;对张之悦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2017年4月7日公布的关于龚超文任职资格批复显示,经审查,龚超文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海峡保险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国企网-《国企》杂志社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国企网或《国企》杂志”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企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企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相关文章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