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保保险代理温州鹿城三宗违法遭罚 编制虚假资料

发布时间:2020-11-26 点击数: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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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32号)显示,腾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保保险代理”)温州鹿城分公司存在未对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叶骏对腾保保险代理温州鹿城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腾保保险代理温州鹿城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对叶骏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陈兵未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的相关责任人。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关于叶骏任职资格的批复》(浙保监许可〔2016〕1156号)显示,2016年11月18日,核准叶骏腾保保险代理温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腾保保险代理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腾保保险的大股东为浙江腾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关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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