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 华海财险被罚61万元

发布时间:2020-12-15 点击数: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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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因涉及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治理不规范等问题,华海财险与违规当事人合计被罚款61万元。

  违规行为包括: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等问题。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因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违规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因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合计被处罚61万元。

  处罚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内9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鸣

  当事人:赵小鸣

  身份证号:37063419691026XXXX

  职务:华海财险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保险总公司阜内大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海财险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华海财险、赵小鸣未向我会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海财险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行为证据等证据证明。

  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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