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1 责任编辑:张尧
日前,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941.SZ)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金桥工程因未批先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规定,被行政处罚合计22.9万。
据了解,子公司新疆交建金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
决定书一显示,在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1-2标段新建工程中,金桥工程于2021年10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1-2标段新建工程。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建设工程合同1665.71万元的 10‰即166,57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二显示,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 1-2标段新建工程,金桥工程于2021年10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1-2标段新建工程。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建设工程合同6,281,207元的10‰即62,81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疆交建表示,事件发生后,公司成立专项整顿小组,对金桥公司的合同签署情况,招投标流程,现场施工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整顿,并缴纳罚款,及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以提高相关人员的合法合规意识。同时该事件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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