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宏伟内幕交易奥马电器 被没收所得并罚759万元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数: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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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尹宏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奥马电器主要从事冰箱制造、销售业务和金融科技业务,近年来该公司积极寻求参股金融机构。

20172月,公司负责人了解到长治银行有引进战略投资者需要,于当年226日、324日两次约见长治银行负责人,表示奥马电器愿意参与长治银行增资扩股。

201749日,长治银行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增资扩股方案(草案)的议案》,决定2017年进行增资扩股。会后,长治银行向市场传递增资扩股的消息,并开始筛选增资扩股对象,其中包括奥马电器。

2017414日,长治银行向奥马电器发送《招股说明书》,奥马电器按照《招股说明书》附件要求,提供公司相关材料。

20175月,长治银行、奥马电器负责人及双方高管人员在北京座谈,介绍各自业务;长治银行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实地走访奥马电器。

2017617日,长治银行初步确定奥马电器符合入股条件,向其发出《战略合作协议书(草稿)》,进一步沟通入股事宜。

2017915日,长治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入股我行的议案》。

2017918日,长治银行向奥马电器发出《股东资格初定入围通知书》,初步同意奥马电器投资4.7817亿元,折合2.277亿股,增资后奥马电器持股比例将达9.9%。同日,奥马电器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次日,奥马电器发布《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奥马电器参与长治银行增资扩股,总认购金额达47817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净资产的23.24%,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617日至2017919日,公司负责人赵某栋直接决策奥马电器入股长治银行事项,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7617日。

二、尹宏伟交易奥马电器

尹宏伟与奥马电器负责人赵某栋曾经一起创业,是密切的商业伙伴。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尹宏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栋有5次通话记录,其中,20176221416通话14秒,20176231337通话29秒,20176271357通话4秒,20176271501通话102秒,2017722304通话230秒。

周某达证券账户系2009811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营业部,下挂沪A22XXXX287和深013XXXX412两个股东账户。朱某燕证券账户系2017314日开立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墩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沪A77XXXX287和深022XXXX297两个股东账户。陈某武证券账户系201776日开立于兴业证券(8.600, 0.17, 2.02%)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营业部,下挂沪A47XXXX324和深023XXXX711两个股东账户。

涉案期间,尹宏伟实际控制周某达朱某燕陈某武证券账户,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并按比例使用配资资金,由其决策买入奥马电器”175.39万股,至20191220日调查终结已全部卖出,扣除交易费用,获利2531347.41元。其中:

周某达证券账户2017628日转入18700000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奥马电器”70.03万股,买入金额13825678.39元,占该账户转入资金的73.9%。截至20191220日,该账户持有的奥马电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102684.81元,扣除交易费用,获利1218511.19元。

朱某燕证券账户2017712日转入12500000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奥马电器”52.8万股,买入金额10273451.98元,占该账户转入资金的82.1%。截至20191220日,该账户持有的奥马电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0933861元,扣除交易费用,获利641333.21元。

陈某武证券账户201777日至710日转入12520000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奥马电器”52.56万股,买入金额10411948.17元,占该账户转入资金的83.1%,截至20191220日,该账户持有的奥马电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101006.07元,扣除交易费用,获利671503元。

尹宏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其控制周某达朱某燕陈某武证券账户集中交易奥马电器,且上述账户资金变化时间、买入奥马电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基本一致,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尹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尹宏伟没收违法所得2531347.41元,并处以7594042.23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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