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农村商业银行7宗违法被罚330万 信贷管理不审慎等

发布时间:2023-08-07 点击数: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歆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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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合计罚款人民币3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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