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资委出台办法建立完善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1 点击数: 来源:国企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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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外部董事作用,加强国有企业重大风险管控,在国务院国资委、山东省国资委指导下,近日,青岛市国资委研究出台《青岛市市直企业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办法(试行)》,创新建立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形成外部董事“发现、报告、处置”问题的闭环机制,促进内外监督形成合力,打造国资国企监管工作新格局。


《办法》规定,外部董事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分为异议表决报告、专项报告、研究报告、年度报告4类。其中,异议表决报告是外部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会议作出反对、弃权表决时,在会议结束后提交的报告;专项报告是外部董事发现任职企业发生或存在重大风险事项、危害国有资产安全事项,董事会决议违反相关规定事项、企业未履行必备程序事项,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其他事项时,应提交的报告;研究报告是外部董事针对任职企业所处行业领域情况、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形成的报告;年度报告是外部董事就年度履职情况提交的述职报告。针对上述4类报告事项,建立受理、处置、反馈工作流程,打通外部董事向国资委报告工作的绿色渠道,建立国资委与外部董事常态化双向交流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提升国资监管工作效能。


下一步,青岛市国资委将按照《办法》规定,指导外部董事围绕国家、省、市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以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和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为抓手,积极行权履职,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强化内部监督,防范重大风险,努力开创国资国企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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