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景基金被暂停销售业务6个月 与全资股东混同经营

发布时间:2021-12-09 点击数: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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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钱景基金)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00号。


经查,钱景基金在销售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与全资股东混同经营、内部控制不健全且未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与不符合监管部门资质要求的机构合作开展私募基金销售、未能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等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钱景基金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钱景基金的全资股东是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项: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00号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销售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与全资股东混同经营、内部控制不健全且未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与不符合监管部门资质要求的机构合作开展私募基金销售、未能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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