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2 来源:《国企》 责任编辑:张尧
8月5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勇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勇利用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部综合技术处处长、钻井试油处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钻井完井办主任,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总裁、首席执行官、党委书记,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在业务代理、产品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94万余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勇,1963年8月生,长期任职石油系统,2020年9月任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23年12月退休。2024年3月李勇被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
中纪委通报,经查,李勇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宴请和打高尔夫球活动;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提拔调整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搞钱色交易;毫无纪法底线,肆无忌惮“靠石油吃石油”,长期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境内办事、境外收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代理、产品销售、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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