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3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张尧
据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020年11月13日9时,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对事故单位涉案18名被告人、2名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以及2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员承载违规车辆运送工人时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企业人员在生产、作业及监督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案车辆的经营者,未取得回收报废车辆的资质,非法经营报废车辆,扰乱市场秩序;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上述犯罪行为导致井下车辆伤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接邾清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另外十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福洲、张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国家公职人员司全成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姚玉清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分别依法判处刑罚。部分被告人同时被处罚金刑。
-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国企网或《国企》杂志”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企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企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